3 警示带宜采用聚乙烯或不易分解的材料制造,颜色应为黄色,且在警示带上印有醒目、永久性警示语。
6.2.7 聚乙烯盘管或因施工条件限制的聚乙烯直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采用拖管法埋地敷设时,沟底不应有在管道拖拉过程中可能损伤管道表面的石块和尖凸物,拖拉长度不宜超过300m。
聚乙烯管道的最大拖拉力不应大于按下列公式计算值:
F = 15 dn2 / SDR 6.2.7
式中:F —— 最大拖拉力(N);
dn —— 管道公称外径(mm);
SDR —— 标准尺寸比。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最大拖拉力不应大于其屈服拉伸应力的50%。
6.2.8 聚乙烯盘管采用喂管法埋地敷设时,警示带敷设应符合本规程第6.2.6条的规定,并随管道同时喂入管沟,管道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程第6.1.3条的规定。
6.3 插入管敷设
6.3.1 本节适用于插入管外径不大于旧管内径90%的插入管敷设方法。
6.3.2 插入起止段应开挖一段工作坑,其长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管道允许弯曲半径符合本规程第6.1.3条的规定,工作坑间距不宜超过300m。
6.3.3 管道插入前,应使用清管设备清除旧管内壁沉积物、尖锐毛刺、焊瘤和其他杂物,并用压缩空气吹净管内杂物。必要时,采用管道内窥镜检查旧管内壁清障程度,或将聚乙烯管段拉过旧管,通过检查聚乙烯管段表面划痕,判断旧管内壁清障程度。
6.3.4 插入敷设的管道应按本规程第5章要求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必要时,切除热熔对接连接的外翻边或电熔连接的接线柱。
6.3.5 管道插入前,应对已连接好的管道的全部焊口逐个进行检查,并在安全防护措施得到有效保证后,进行检漏,合格后方可插入施工。插入后,应随管道系统对插入管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6.3.6 插入敷设时,必须在旧管插入端口加装一个硬度较小的漏斗形导滑口。
6.3.7 插入管采用拖拉法敷设时,拖拉力应符合本规程第6.2.7条的规定。
6.3.8 插入管伸出旧管端口的长度应能满足管道缩径恢复和管道收缩以及管道连接的要求。
6.3.9 在两插入段之间,必须留出冷缩余量和管道不均匀沉降余量,并在每段适当长度加以铆固或固定。在各管段端口,插入管与旧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应采用柔性材料封堵。管段之间的旧管开口处应设套管保护。
6.3.10 当在插入管上接分支管时,应在干管恢复缩径并经过24h松弛后,方可进行。
6.4 管道穿越
6.4.1 管道穿越铁路、道路和河流以及其它管道和地沟的敷设期限、程序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6.4.2 管道穿越施工时,必须保证穿越段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不发生沉陷、位移和破坏。
6.4.3 管道穿越时,管道承受的拖拉力应符合本规程第6.2.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