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管道连接
5.1 一般规定
5.1.1 管道连接前应对管材、管件及管道附属设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管材表面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5.1.2 聚乙烯管材、管件的连接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的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连接时,严禁使用明火加热。
5.1.3 聚乙烯管道系统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乙烯管材、管件的连接应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或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型连接);聚乙烯管道与金属管道或金属附件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钢塑转换接头连接,采用法兰连接宜设置检查井;
2 不同级别、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差值不小于0.5g/10min(190℃,5kg)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管件和管道附件,以及焊接端部标准尺寸比(SDR)不同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
3 不同连接形式应采用对应的专用连接机具;
4 公称直径小于90mm的聚乙烯管道宜采用电熔连接。
5.1.4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系统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连接,应采用电熔承插连接或法兰连接;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与金属管或管道附件(金属)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并应设置检查井;
2 不同连接形式应采用对应的专用连接机具。
5.1.5 管道连接施焊温度应在环境温度为-5~45℃范围内进行,在寒冷气候(-5℃以下)和大风(大于5级)环境条件下进行热熔和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并调整连接工艺;在炎热夏天进行热熔和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5.1.6 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管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5.1.7 管道连接时,聚乙烯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后,端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端面应垂直于管轴线;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管工具,切割后,端面应平整、垂直于管轴线,并采用聚乙烯材料封焊端面,严禁使用端面未封焊的管材。
5.1.8 管道连接时,每次收工,管口应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5.1.9 管道连接结束后,应按本规程第5.2、5.3、5.4、5.5节中有关规定进行接头质量检查。不合格者必须返工,返工后重新进行接头质量检查。当对焊接接头质量检查有争议时,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试验,热熔连接接头应进行拉伸性能试验、静液压强度试验和卷边的热稳定性试验;电熔承插连接接头应进行电熔管件剖面检验、拉伸剥离试验、挤压剥离试验和静液压强度试验;电熔鞍形连接接头应撕裂剥离试验。
5.2 热熔连接
5.2.1 热熔对接连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架应坚固稳定,并能保证加热板和铣削工具切换方便,以及管材或管件方便的移动和校正对中;
2 夹具应能固定管材或管件,并能使管材或管件快速定位或移开;
3 铣刀应为双面铣削刀具,应能将待连接的管材或管件端面铣削成垂直于管材中轴线的清洁、平整、平行的匹配面;
4 加热板表面结构应完整,并保持洁净,温度分布应均匀,允许偏差为设定温度的±5℃;
5 压力系统的压力显示分度值不应大于0.1MPa;
6 焊接设备使用的电源的电压波动范围应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5%;
7 热熔对接连接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定,周期不宜超过1年。
5.2.2 热熔对接连接的焊接工艺温度、焊接压力与时间等工艺参数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5.2.3 热熔对接连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